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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郑贻华与汪俊英、汪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贻华,汪俊英,汪爱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郑贻华,男,汉族,1978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汪俊英,女,汉族,1976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告汪爱芹,女,汉族,1980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贻华与被告汪俊英、汪爱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贻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郑贻华承担。审 判 长  王其顺审 判 员  金 林人民陪审员  姜昌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劲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