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5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谭一琪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5277号申请人张谭一琪,女,2013年8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轲(张谭一琪之父)。法定代理人谭方(张谭一琪之母)。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56号。法定代表人倪鑫,院长。委托代理人周力,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客户服务部干部,联系地址同单位。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9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医调字第T5864号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一次性赔偿张谭一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02917元,大写贰拾万贰仟玖佰壹拾柒元整。二、本协议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生效,张谭一琪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5年1月9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申请人张谭一琪与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九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586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戴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