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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锡书与石玉坤、张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书,石玉坤,张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81号原告王锡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石玉坤,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清林,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书与被告石玉坤、张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锡书负担。审判员  周妍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薛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