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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时昕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昕,张小陆,周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241号申请执行人:时昕,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小陆(六),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永,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正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2014)皖宿拂公证字第5262号公证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小陆(六)、周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小陆(六)、周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马香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