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五终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苏宪生与王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五终字第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宪生,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坤,吉林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云,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辉南县石道河镇。委托代理人刘财,吉林睿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宪生因与被上诉人王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净开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宪生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宪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宪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苏宪生负担。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