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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1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金瑞小贷公司与刘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92-1号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沙河路286号东苑雅居。法定代表人:高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纬六路11号。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立,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阜阳市浩瀚机车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的火灾赔偿款3592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钧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司 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