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初字第0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梅金尧诉被告梅丙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金尧,梅丙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505号原告梅金尧,男,1945年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段成和,男,1945年4月18日生。被告梅丙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金尧诉被告梅丙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金尧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史家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