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梅金尧诉被告梅丙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金尧,梅丙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505号原告梅金尧,男,1945年2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段成和,男,1945年4月18日生。被告梅丙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梅金尧诉被告梅丙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金尧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史家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