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定婵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86********,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小学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8月12日被行政拘留,2014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4)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丹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朋友黄某乙在揭阳市中天文化酒店上班的身份便利,以黄某乙的名义在中天文化酒店办理住宿登记,并于当日入住该酒店的712号房间。2014年8月10日2时许,黄某甲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在该712号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日15时多,黄某甲又容留孙某某在该712号房间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4年8月12日,黄某甲和孙某某在该712号房间内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民警在该房间内扣押到2小包净重1.2克的白色晶体状物、1小包净重0.3克��红色粉末状物(经鉴定,2小包白色晶体状物和1小包红色粉末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及“冰壶”、打火机、锡纸等吸毒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黄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中天文化酒店开房消费明细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珠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吴江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