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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王兆祥与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祥,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郊民一初字第00227号原告:王兆祥,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工,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黄国华,铜陵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祥与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铜陵市万代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红兵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金凤代理审判员  唐 杏人民陪审员  吴四八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