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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朱丽丽、朱世梅等与朱佩红、朱佩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丽,朱世梅,朱碧云,朱红梅,朱佩红,朱佩银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2181号原告:朱丽丽,女,1975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朱世梅,女,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朱碧云,女,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朱红梅,女,1977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魏素兰。被告:朱佩红,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涛,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济询,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佩银,男,1966年03月0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丽、朱世梅、朱碧云、朱红梅诉被告朱佩红、朱佩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丽、朱世梅、朱碧云、朱红梅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丽丽、朱世梅、朱碧云、朱红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丽、朱世梅、朱碧云、朱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丽丽、朱世梅、朱碧云、朱红梅负担。审 判 长  储士宏代理审判员  姜 鹏人民陪审员  高 举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