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芝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19号罪犯王芝强,男,生于1977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王芝强曾于1999年8月11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6日以(2000)绵刑一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缓刑,认定被告人王芝强犯故意杀人罪,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未缴纳)。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0日以(2001)川刑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6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1268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5年10月20日以(2005)德刑执字第7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08年1月18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9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3年4月15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王芝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芝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芝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芝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彭 刚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