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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华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郭觉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郭觉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华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华阴市老城街。法定代表人张景宏,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应龙,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觉民,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商贸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华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诉郭觉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华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审 判 长  张钢铁审 判 员  冉 强人民陪审员  张荣忍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