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华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郭觉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郭觉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华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华阴市老城街。法定代表人张景宏,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应龙,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觉民,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商贸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华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诉郭觉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华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华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担。审 判 长 张钢铁审 判 员 冉 强人民陪审员 张荣忍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