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祝春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三初字第00010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被告祝春江,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铁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有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