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乔乌来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乌来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棉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石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乌来子(曾用名乔写耒子,绰号“忍者”),男,1986年4月6日出生于石棉县,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石棉县。2014年8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诉刑诉(201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乌来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乌来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乔乌来子因无钱使用,便多次在石棉县境内盗窃。1、2012年6月13日,乔乌来子到石棉县姚河坝电站职工宿舍大楼一间寝室内,盗走秦某某的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2、2013年10月5日,乔乌来子到石棉县栗子坪彝族乡的公路边,砸碎停放在此的一辆银白色奔驰牌商务车车窗玻璃,盗走袁某某放在车里一红色女士包内的现金12000元。3、2014年6月23日10时许,乔乌来子到石棉县人民路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旁的水果摊,将杨某甲的一个装有8000元现金的黑色女士布艺包盗走。4、2014年7月18日上午,乔乌来子到石棉县东风路二段农村信用社旁“卓多姿”女装店,将赵某某的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的黑底花色女式挎包盗走。5、2014年7月23日15时许,乔乌来子到石棉县文化路一段“香影”女装店内,将付某某的一个装有200元现金和一部白色手机的黑色女式挎包盗走。6、2014年7月25日13时许,乔乌来子到石棉县曙光路“鑫馨”超市旁巷子内一家卖砂锅的店铺,将罗某甲的一个装有2400元现金的粉红色女式挎包盗走。7、2014年7月28日中午11时许,乔乌来子到石棉县东风路一段“叶某”烧烤店内,将叶某的一个装有3000元现金和一部小米牌手机的黑色女式挎包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55元。8、2014年8月12日中午13时许,乔乌来子到石棉县康棉路“七杯茶”冷饮店,盗走杨某乙放在后台柜子里一个蓝色女式挎包内的新、旧版人民币共计700元、一部黑色手机以及黄金、银戒指后,将包放到该店的餐桌上。后乔乌来子将所盗黄金以1100元的价格变卖。9、2014年8月14日9时许,乔乌来子到石棉县东风路三段“匹克”专卖店,将罗某乙的一个装有100元现金和一部苹果5S手机的红色女式挎包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153元。综上,乔乌来子盗窃金额共计34408元。以上被盗财物中,叶某被盗的小米手机一部及手机外壳一个、杨某乙被盗的银质戒指一枚、罗某乙被盗的蓝色钱包一个,被依法追回并发还失主;杨某乙被盗的面值40.04元的旧版人民币和红色布艺袋一个,在乔乌来子家中被查获;被盗的电脑、现金、财物变卖款、罗某乙和付某某的手机均被乔乌来子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等予以挥霍,其余财物被乔乌来子丢弃。后叶某被盗的挎包以及包内的身份证、银行卡、钱包、医保卡、钥匙、欠条,被拾到后由叶某领回。另查明:2010年9月29日,乔乌来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月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乔乌来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基本情况及照片,证明乔乌来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受案登记、受案回执、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案发的经过情况及乔乌来子归案的经过情况;失主陈述,被告人乔乌来子的认罪供述,证人乔某甲、乔某乙、鲁某某的证言,光盘说明、视听资料,证明乔乌来子盗窃杨某甲、赵某某、罗某甲、叶某、杨某乙、罗某乙、袁某某、秦某某、付某某的财物并出售所盗金块的情况;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照片情况说明,证明乔乌来子与收购被盗黄金的鲁某某相互辨认,罗某乙辨认出系乔乌来子盗窃,乔乌来子辨认出盗窃地点、丢弃被盗物品地点的情况;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明从乔乌来子身上和家中以及所供述的地点查获部分被盗的财物等并予以扣押的情况;捡拾物品登记,证明叶某部分被盗财物被拾到后由叶某领回的情况;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本案部分被盗财物被依法发还的情况;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证明被盗苹果手机、小米手机的价值情况;现场照片说明、照片,证明袁某某奔驰车内现金被盗现场的情况;行政处罚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提取笔录、照片说明,证明乔乌来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刑事判决,证明乔乌来子的犯罪前科情况;情况说明,证明未对部分被盗手机、电脑作价值鉴定,贩卖毒品给乔乌来子的人员未核实归案,乔乌来子未赔偿失主损失、未得到谅解的情况;随案移送清单、立案决定书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证明属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乌来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乌来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所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乌来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多次盗窃,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乔乌来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乌来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查获的面值40.04元的旧版人民币和红色布艺袋1个,发还给杨某乙;铁夹6个,予以没收。被告人乔乌来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袁某某12000元、杨某甲8000元、赵某某3000元、付某某200元、罗某甲2400元、叶某3000元、杨某乙1800元、罗某乙32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尤 泳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华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