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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韩少云、王新影等与李先顺、上海纳福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少云,王新影,韩少宇,韩金明,王玉芳,李先顺,上海纳福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韩少云。原告:王新影。原告:韩少宇。法定代理人:王新影。原告:韩金明。原告:王玉芳。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波。被告:李先顺。被告:上海纳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代表人:王保清。委托代理人:徐兴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少云、王新影、韩少宇、韩金明、王玉芳诉被告李先顺、上海纳福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先顺、上海纳福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少云、王新影、韩少宇、韩金明、王玉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70元,减半收取计388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