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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翁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翁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汨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5年9月25日因涉嫌赌博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翁某甲,男,1968年6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5年10月12日因涉嫌赌博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翁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翁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买码人员郑某某、童某某、朱某某、向某甲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55000余元。收受投注后将收受下线的投注款及本人垫付款共计61000余元通过电话报给上线翁某甲处,翁某甲将所受投注款的少量零头共计200余元给予许某某作为报酬。被告人翁某甲收受下线许某某及买码人员梁某某、翁某乙等人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70000余元,其实际收到的投注款为61000余元。翁某甲收受投注后报给上线黎某某,按投注金额的11%获取水钱。案发后,被告人翁某甲于2015年10月12日主动到汨罗市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赌博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翁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某某、翁某甲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被告人通话记录详单、搜查笔录及收缴的码单;证人郑某某、童某某、向某乙、朱某某、向某甲、梁某某、翁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翁某甲的供述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翁某甲以营利目的,通过收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翁某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翁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翁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邹满意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龙 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