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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王兵与铜陵康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铜陵康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47号原告王兵,男,197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铜陵康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诉被告铜陵康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3元,减半收取851.5元,由原告王兵承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章俊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