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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民一终字第0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孟凡毕与刘瑛瑛、陈永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瑛瑛,孟凡毕,陈永春,陈春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终字第03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瑛瑛。委托代理人:周辉,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正,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毕。委托代理人:高贤玉,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永春。委托代理人:周辉,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正,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春旭。法定代理人:刘瑛瑛,系陈春旭母亲。上诉人刘瑛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民一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刘瑛瑛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文超审 判 员  王养俊代理审判员  栾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大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