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正益与龙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益,龙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38号原告杨正益,男,195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龙清,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益诉被告龙清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杨正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益以被告龙清已还款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正益承担。审判员 曹仲康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艾丽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