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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正益与龙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益,龙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738号原告杨正益,男,195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龙清,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益诉被告龙清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杨正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正益以被告龙清已还款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正益承担。审判员  曹仲康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艾丽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