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刑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委席莫孙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委席莫孙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373号罪犯委席莫孙渣,又名尾什莫此渣,女,1960年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2005)川凉中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委席莫孙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2009)川刑执字第2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6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起于2011年5月27日止于2029年5月2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20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7年12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委席莫孙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罪犯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155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5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委席莫孙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委席莫孙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张 佩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