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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基本情况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6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取保候审,现在庆阳市西峰区戒毒所戒毒。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检刑诉(2014)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因无钱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6日凌晨3时许,窜至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建司家属院中,砸坏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丰田霸道车后风挡玻璃,盗取车内软中华香烟4条,逃离现场,后被巡警抓获。逃跑途中王某将所盗赃物扔掉。经评估,被盗香烟价值2600元。案发后,王某亲属退赔陈某某损失2600元。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以下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证人申某某的证言;3、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的检测报告、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4、庆阳市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均可从轻处罚;其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亚妮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吴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