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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楚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1834号原告黄某某,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许从仁,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楚某某,女,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经东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李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