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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李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李艳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张建国,男,49岁,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李艳涛,男,40岁,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诉被告李艳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国于2015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艳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国撤回对被告李艳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审 判 长 : 张 伟审 判 员 : 李 平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