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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要法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与庞海波、李建明、李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冻结]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庞海波,李汉国,李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要法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地址高要市南岸南兴二路46号。被执行人庞海波,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禄步镇。被执行人李汉国,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禄步镇。被执行人李建明,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禄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要法禄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庞海波、李汉国、李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前履行借款26829.64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汉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24000元正,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被执行人李建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3131.64元正,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审判员  赵伟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邹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