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扈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扈某,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某,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隆昌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95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96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远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