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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扈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扈某,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某,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隆昌民初字第19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扈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95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某的银行存款96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荣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远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