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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日开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许传亮与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传亮,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日开行初字第11号原告:许传亮,居民。委托代理人:滕培东,日照经济开发区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委托代理人:孙永峰,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崇臻,该局法制大队科员。原告许传亮诉被告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许传亮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传亮撤回对被告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洪玮人民陪审员  刘金余人民陪审员  刘加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申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