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胥某某与黄某某、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黄某某,秦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50号原告:胥某某,男,1992年12月8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方军,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秦某某,女,199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女,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系秦某某之母。原告胥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胥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