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79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20-12-21
案件名称
沙庆涛与王德芳、三亚兆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沙庆涛;王德芳;三亚兆豪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799-28号申请执行人沙庆涛,男,1961年5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委托代理人孙国海,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德芳,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三亚市儋州村社区居委会。委托代理人王乃鹏,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三亚市儋州村社区居委会。系王德芳的儿子。被执行人三亚兆豪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三路三亚兆豪大酒店八楼。法定代表人王兆清,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沙庆涛与被执行人王德芳、三亚兆豪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城民二重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沙庆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王德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沙庆涛支付股权转让款109万元,三亚兆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王德芳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9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沙庆涛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4日作出(2013)城执字第799-1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德芳所有的位于三亚市河东区港华街鹭园公寓A幢一单元XXX号房产[证号:三土房(2011)字第00XXX号]。经查,上述房屋登记的权利人王德芳(公民身份号码:XXX),并非本案被执行人王德芳(公民身份号码:XXX)。另,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3)城执字第799-25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王德芳变卖其名下位于三亚市河西区新风路兆豪度假公馆XXX号房、XXX号房所得的变卖款668484元中的66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沙庆涛,清偿了本案部分债务;余款8484元缴纳了本次的执行费。对剩余债务部分,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请求本院给双方一定的期限自行协商,并同意在双方协商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并非本案被执行人,对该房屋的查封应予解除。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给双方一定的期间自行协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双方协商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德芳名下位于三亚市河东区港华街鹭园公寓A幢一单元XXX号房产[证号:三土房(2011)字第00XXX号]的查封;二、终结本院(2011)城民二重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运助审判员 郭海春审判员 王大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董红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