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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李某,教师。告梁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思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许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