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李某,教师。告梁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思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许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