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国辉、王立军与王立军、刘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辉,王立军,刘臣,黄志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刘国辉。被告王立军。被告刘臣。被告黄志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辉诉被告王立军、刘臣、黄志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允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