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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国辉、王立军与王立军、刘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辉,王立军,刘臣,黄志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刘国辉。被告王立军。被告刘臣。被告黄志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辉诉被告王立军、刘臣、黄志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允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