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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绍勇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何民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勇,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何民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56号原告:王绍勇,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李维玉,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蒋新桃,经理。被告:何民红,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受理原告王绍勇诉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何民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绍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绍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徐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