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陈文海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海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6号罪犯陈文海,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甬象刑初字第7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文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本案同案犯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该案的同案犯苏现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563号刑事判决,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3)甬象刑初字第700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陈文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审被告人陈文海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陈文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文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5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人民陪审员 邓伦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