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7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占桂凤与杨连根、朱金凤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桂凤,杨连根,朱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7239号原告占桂凤。委托代理人顾问,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连根。被告朱金凤。原告占桂凤诉被告杨连根、朱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向被告杨连根、朱金凤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2014年9月5日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杨连根、朱金凤送达上述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占桂凤的委托代理人顾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连根、朱金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占桂凤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前后,两被告以家庭生活开支及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每次均以现金形式向两被告交付1000至25000元不等的借款。因借款金额较小且碍于朋友情面,双方未签订借款协议,两被告亦未出具借条。2011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杨连根经对账,两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借款125000元,被告杨连根出具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及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未还款。系争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12.5万元,支付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被告杨连根、朱金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8年3月5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0日登记离婚。2011年5月25日,被告杨连根向原告占桂凤出具借条,内容为:“借占桂凤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正(暂定),商量在5月30日前归还。(12500元)”2013年5月30日,原告占桂凤向被告杨连根、朱金凤发送借款催讨函,要求两被告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占桂凤提供2013年5月30日其与杨连根的电话录音,在录音材料中,杨连根承认欠占桂凤的钱要还的,保证一两天给。以上事实,除原告占桂凤在庭审中所作陈述外,另有借条、婚姻登记中心档案材料、电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等书证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杨连根出具借条证明对双方之前债权债务的结算,结合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材料,原告就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已完成举证责任。借款合同合法生效后,被告杨连根理应按约归还借款,但被告杨连根至今未履行还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杨连根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系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连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占桂凤有权要求被告朱金凤与杨连根共同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连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告主张被告朱金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两被告在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责任,原告自逾期之日起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连根、朱金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连根、朱金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占桂凤借款125,000元;二、被告杨连根、朱金凤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占桂凤以1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自2011年5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80元(原告占桂凤已预缴),由被告杨连根、朱金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文嘉代理审判员 许 倩人民陪审员 王雪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