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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陈爽与武文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爽,武文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8-1号原告陈爽,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小区2-1栋1单元302室(户籍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武文滨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住址黑龙江省尚志县)。担保人陈爽,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户籍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爽诉被告武文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武文滨名下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73号1栋5单元3层1号房产1处,并已提供其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小区22栋1层9号门市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爽向本院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武文滨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73号1栋5单元3层1号房产1处(房屋所有权证号:1301027579),查封期间,被告武文滨不得转让、变卖该房产;二、查封担保人陈爽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小区22栋1层9号门市房产1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哈房权证开国字第000441**号),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转让。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