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罗萧与合川区卓艺装饰设计部,陈诚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萧,合川区卓艺装饰设计部,颜旭,陈诚,颜学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罗萧,男,汉族,1992年8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合川区卓艺装饰设计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经营者颜旭。被告颜旭,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诚,女,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颜学明,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萧与被告合川区卓艺装饰设计部、陈诚、颜旭、颜学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萧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罗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萧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 霜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