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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倪某某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山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被执行人倪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倪某某在2014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有多起执行案件尚未执结,故在未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不能将其名下的财产过户到他人名下。我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4)彭山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房产过户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倪某某将全部法律义务履行完毕后,申请人可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晟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