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朱士杰与北京锦兴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杰,北京锦兴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157号原告朱士杰,男,1980年6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锦兴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开古庄村北北京阎村绿海集贸市场内D112号。法定代表人邱华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士杰诉被告北京锦兴隆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士杰撤回对被告北京锦兴隆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