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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薛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1287号原告薛某。被告朱某甲,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原告薛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到江苏省洪泽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7年7月份认识、相处。因双方均是二婚,相处时了解不多,双方于××××年××月××日在铜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12年10月11日生一男孩取名朱某乙。原、被告双方的婚后生活一般,始终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顾夫妻感情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夫妻关系逐渐破裂。原告于2011年5月份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诉。但被告仍然对原告不尽夫妻已无,并不顾家庭于2013年底因抢劫、强奸未遂被铜山法院在2014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7年,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为解脱原告不幸婚姻,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第一,被告朱某甲心疼孩子,不管被告做了何种错事,其已经受到法律的制裁,政府都没有放弃被告,被告希望原告薛某不要放弃被告,能与被告好好过日子。第二,如果双方离婚后,原告再婚,那么就没有人能够关心孩子。第三,被告在服刑期间最大的盼头就是老婆、孩子,如果双方离婚,被告就失去了改造的动力。第四,家庭困难是暂时的,被告将尽力安排其亲属照顾原告母子,希望原告不要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薛某与被告朱某甲于2007年7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到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朱某乙。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3月12日,被告朱某甲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被告朱某甲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其刑期到2020年11月11日止。被告朱某甲服刑期间,其婚生子朱某乙跟随原告薛某生活。另查明,原告薛某曾于2010年要求与被告朱某甲离婚,后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被告朱某甲与前妻共育有三个子女:长女朱苗苗(1990年1月30日生)、长子朱昌贵(1992年7月28日生)、次子朱昌仁(1994年6月10日生),其中次子朱昌仁被其母亲带至四川,现无任何联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薛某与被告朱某甲经他人介绍相识,双方均系再婚,婚前相互了解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双方矛盾加深。被告朱某甲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导致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被告亦不可能尽到夫妻间相互照顾的义务。原告薛某提起离婚,足以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性。因此,本院对原告薛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朱某甲尚在服刑期间,无法抚养其婚生子朱某乙,婚生子应由原告薛某抚养。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朱某甲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是其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薛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朱某乙由原告薛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史 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吴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