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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执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倪春发与千阳县张家塬镇宝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016—1号申请执行人倪春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千阳县张家塬镇宝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千阳县张家塬镇宝丰村三组。法定代表人王宝贤,村主任。倪春发申请执行千阳县张家塬镇宝丰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千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千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调处千阳县张家塬镇宝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倪春发借款19374.40元,在调解书规定期限内千阳县张家塬镇宝丰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倪春发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立案审查阶段,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千阳县张家塬镇宝丰村村民委��会在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塬信用社账户内有存款71426.9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千阳县张家塬镇宝丰村村民委员会在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塬信用社账户内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红芳执行员  甄文渊执行员  王文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