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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兴分社申请执行文晓艳、张本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兴分社,文晓艳,张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忠兴分社被执行人文晓艳被执行人张本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游民初字第55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绵阳博盛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文晓艳、张本强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游仙经济试验区第六居民小区8幢1-6层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00000351**号;土地使用证号:绵城国用(2003)第05162号)。2014年12月18日买受人杨凤琼(身份证号码:510781197708274524)以20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文晓艳、张本强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游仙经济试验区第六居民小区8幢1-6层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00000351**号;土地使用证号:绵城国用(2003)第05162号)的查封。二、文晓艳、张本强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游仙区游仙经济试验区第六居民小区8幢1-6层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绵房权证市房监字第00000351**号;土地使用证号:绵城国用(2003)第05162号)归买受人杨凤琼所有。三、买受人杨凤琼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移交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剑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朱丽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