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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诸葛士忠与谢兆平、沈建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士忠,谢兆平,沈建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1987号原告诸葛士忠。委托代理人王乐迎,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兆平。被告沈建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一号华邦国际。负责人沃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诸葛士忠诉被告谢兆平、沈建平、平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乐迎、被告谢兆平、被告平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建平经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诸葛士忠诉称,2014年6月14日15许,我驾驶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丰市港区滨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32省道5KM交叉路口处,与谢兆平驾驶的苏J×××××号轿车沿33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谢兆平、李荣香、谢良超、伊正琴、蒋积玲、谢鸣宇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我车辆损失经评估共计损失67243元,我通过诉讼已在自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处获赔40000元,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30%的损失22952.9元。被告谢兆平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苏J×××××号轿车在平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原告的车辆的右前轮与我发生碰撞,原告车损评估中,许多项目与交通事故无关,原告的损失我不承担责任。被告沈建平未答辩。被告平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辩称,1,发生事故属实,苏J×××××号轿车在平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事实,但原告的车辆我方定损14624元,原告单方评估损失67243元程序违法,且许多评估项目与交通事故无关,现时间久远已无法重新评估,责任应由原告承担,2,原告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二年,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4日15许,诸葛鹏飞驾驶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丰市港区滨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32省道5KM交叉路口处,与谢兆平驾驶的苏J×××××号轿车沿33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谢兆平、李荣香、谢良超、伊正琴、蒋积玲、谢鸣宇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诸葛鹏飞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谢兆平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年7月19日,诸葛鹏飞驾驶的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经大丰市金盾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有限公司评估损失为67243元,2012年7月30日,原告向临沂市兰山区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后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因该事故共计损失48890元,由保险公司理赔4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等内容,2012年9月18日,临沂市兰山区成侠汽车修理厂出具维修发票(复印件),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大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评估报告复印件、维修发票复印件、临沂市兰山区法院的调解书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原告于2012年7月19日对事故车辆进行损失评估后,就知道自己驾驶车辆的具体损失,另外从临沂市兰山区成侠汽车修理厂出具维修发票,以及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临沂市兰山区法院提起的诉讼计算到2014年10月10日起诉之日,诉讼时效均已超过二年,故被告平安财保盐城中心支公司辩称诉讼时效已过二年,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诸葛士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郁剑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杨月红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