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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确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玉林与张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确字第01号申请人:杨玉林,男,汉族,1959年7月21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申请人:张本东,男,汉族,1958年11月13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了杨玉林、张本东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玉林、张本东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2月19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张本东将自有雪佛兰轿车一辆牌照吉F5A4**以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申请人杨玉林抵顶欠款,以上车辆为申请人杨玉林单独所有;被申请人张本东住房公积金每年7000元,4年的公积金总计28000元,在其退休后一次性偿还申请人杨玉林;3、被申请人张本东于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10月止,每月15日前,用工资款2000元偿还申请人杨玉林剩余92000元欠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杨玉林、张本东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69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薛天辉审 判 员 :陈建利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