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廖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04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4)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底至7月31日,被告人廖某以营利为目的,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七村51号聚金万佳苑小区5栋2-5号租赁房设置赌博机24台,组织赌博活动,并聘用舒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赌场管理人员,在赌场负责收钱、上分、下分等管理工作。该赌场放置的24台赌博机,其中水果机22台,每台可供1人赌博;捕鱼机1台,可供6人同时赌博;印有“排山倒海”标志的赌博机1台,可供8人同时赌博。2014年7月31日21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舒某某、张某甲及参赌人员张某乙、罗某、黄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罗某某等人当场捉获,同时查获赌场放置的具有押分、退分功能的赌博机24台、赌资2350元。2014年9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房屋租赁合同,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委托书、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舒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罗某、张某乙、刘某某、罗某某、钟某某、王某某、张某丙、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廖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廖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某曾受过行政处罚,可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赌资2350元予以追缴。三、扣押在案的赌博机24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皮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