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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庞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庞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雷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