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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南通瀛泰典当有限公司与南通大华服饰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南通瀛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解放路198号中央广场6幢。法定代表人宋新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烈,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大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友谊西路28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祝新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通瀛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大华服饰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南通大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通瀛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计人民币860000元。二、被告南通大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瀛泰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55000元(以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按照月息0.5%自2012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20日)。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860000元按月息0.5%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给付。三、驳回原告南通瀛泰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5800元,由被告南通大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6447元,由原告南通瀛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1935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南通大华服饰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元。其法定代表人祝新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其公司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860000元,利息264603.53元(计算至2014年6月25日,未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保全费16447元,执行费13810元,合计人民币1154860.5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柳小进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曾凡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