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树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尚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尚检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号轿车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尚志大街行驶,行至尚志镇步行街南侧附近时,被尚志市公安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执法检查时查获。经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采血检验酒精含量,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周某某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周某某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纹宽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崔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