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滨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滨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宋某甲。被告宋某乙,年龄不详。委托代理人刑京科,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郭立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