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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滨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宋某甲与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甲,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滨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宋某甲。被告宋某乙,年龄不详。委托代理人刑京科,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甲诉被告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甲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郭立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