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吕传季诉张明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传季,张明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吕传季,男,生于1965年11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张明彦,男,约43岁,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传季诉被告张明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传季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传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照景审 判 员 贺 先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