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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吕传季诉张明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传季,张明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吕传季,男,生于1965年11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张明彦,男,约43岁,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传季诉被告张明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传季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传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照景审 判 员  贺 先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