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春志,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彬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万泰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易艳玲审 判 员 潘辽宁代理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