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6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于俊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于俊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翟漫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